【导读】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起厦门市将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今后,凡社会能提供的服务,各部门都应尽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据悉,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起厦门市将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此次厦门市新出台的《意见》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中,“各级行政单位”除了政府行政机关外,还包含党的机关、、、。

  此外,《意见》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如果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可以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但必须在已有的财政预算内安排。

  根据《意见》要求,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厦门市将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也将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都将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费随事转、精兵简政,不能既‘养人’又‘养事’。”厦门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结合机构编制和财政支持方式变化,倒逼事业单位加快改革。

  根据改革要求,今后,厦门市事业单位承接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时,将不再增加人员编制,而是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拨付资金。接下来,厦门还将探索事业单位编制退出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意见》首次明确,,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备七项基本条件的,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厦门市将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财政支持力度。

  同时,《意见》明令禁止政府购买服务出现“转包”行为,要求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