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 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