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明确了我国建筑业实行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双轨制管理。简而言之: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 施工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企业具备足够的注册建造师人数,是其 取得资质和保有资质之必要条件。

◆资质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但企业资质是集体行为,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追责个人难,威慑力差,且问题企业可以改换牌子继续经营造成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得不到落实;

◆企业资质标准把执业人员数量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重 要条件之一,导致执业人员出借、挂靠证书现象十分普遍, 加上企业资质评审的人为因素比较多,影响了企业资质管理 的公正性。

◆现行的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建筑 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 序列,每个序列又划分为几十个资质类别,过细的划分,使 得相近专业的企业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减少了竞争机会

逐步取消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转为设计、施工等许可证制度。加快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步伐,建立以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为主 体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项目招投标主要和注册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工程保险、诚信 记录等挂钩,推动企业在培养人才和市场信誉上下功夫。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 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建市〔2014〕124号)从信息档案备案、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社会曝光等各方面规定了个人执业的终身责任。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进行了整合,从原来60个专业类别调整为36个专业类别;

◆将建市[2015]20号文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直 接旧证换新证。2016年7月1日起,旧版资质证书失效。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 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 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从监管手段看,原来通过规范资质进行事前静态监管,现在转为效率更高的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

◆从监管重心看,更务实地转向了业绩。通过对诚信平台上有关 项目信息的考核,可以考核最关键人员―项目经理。而不是像以前 那样考核“资料”,“僵尸”建造师和“僵尸”企业将逐步淡化、 淘汰出建筑市场。

◆维护资质的成本降低,初步估计,全年建筑企业减负总和将超 百亿,这是企业直接获得的改革红利。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国发〔2014〕27号、国发〔2015〕11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对中冶协、 中装协等部分仍在评审实施的建筑类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进行全面 清理和废止,宣告过渡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