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第七条  ,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
    ,。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记录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