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广州成考网的小编精心为成考的考生准备了<<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要点汇总二>>,希望能够帮助到成考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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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民事主体在长期生产、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

  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

  (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

  (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