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大纲,广州成考网的小编精心为成考的考生准备了<<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自测题及答案一>>,希望能够帮助到成考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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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支配权和请求权划分的依据是 ( )

  3.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供的质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 )

  4.对民事权利的最基本的分类是 ( )

  6.对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人的请求,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的是 ( )

  7.最长的诉讼时效期(即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开始的时间是 ( )

  C.不可以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所以 ( )

  A.它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 B.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

  C.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范围是一样的D.死人的名誉可以任意损害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 )

  11.依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下列选项中谁所有( )

  12.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外出北京打工已经超过一年,根据法律的规定 ( )

  A.四川为王某的住所

  B.北京为王某的住所

  C.四川为王某的住所,北京视为王某的住所

  D.北京为王某的住所,四川视为王某的住所

  14.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数额不得( )

  15.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B.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

  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行使的范围不以自己的债权数额为限

  16.某甲骑自行车逆行,与正在执行公司运输任务的李某所开的130卡车相撞,造成某甲的自行车报废。查当时李某是违章调头。某甲的损失应由( )承担

  C.某公司和某甲共同 D.李某和某甲共同

  17.某甲从乙商店购买丙厂生产的保温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使某甲胳膊被烫伤。某甲的损失应由( )承担责任

  C.某甲和乙商店 D.某甲和丙厂

  1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1.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22.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 ( )

  A.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C.债权人和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

  24.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归属有争议,又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如何处理? ( )

  C.应承担适当的 D.由出事人约定

  27.扎西的父母居住在某市A区,扎西1999年12月于澳门回归日与卓玛结婚,并在该市B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居住,但扎西的户籍仍随父母在A区。2000 年扎西不幸得了重病,因情况紧急送入扎西单位所在地C区某医院治疗,治了半年仍未治愈,后又转入该市D区的一家大医院,入院迄今一年六个月,请问扎西的住所应在该市的( )

  29.沙某、撒某、贺某三人对债权人潘某就30000元债务负连带责任,在沙某偿还20000元之后 ( )

  A.潘某无权再向沙某要求赔偿,如果沙某、撒某、贺某内部约定沙某只赔偿潘某10000元,则潘某有义务偿还沙某10000元

  B.潘某有权向沙某要求赔偿剩下10000元债务,如果沙某、撒某、贺某内部约定沙只赔偿潘10000元,沙某在赔偿20000元之后,有权向撒某、贺某追偿10000元

  C.潘某无权再向沙某要求赔偿,对剩下债务10000元潘某只能要求撒某、贺某赔偿

  D.沙某有权向撒某、贺某请求追偿,同时对潘某剩下债款10000元不存在进行赔偿的义务

  30.关于居间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居间人所支出的居间费用由居间人自己负担

  B.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居间人得请求委托人偿付其支出的居间费用

  C.居间费用依法应由委托人负担,不论当事人是否另有约定

  D.即使当事人另有约定,居间费用也应由居间人承担

  3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法人是( )

  32.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 )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

  3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 )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34.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分给他们遗产时,按规定 ( )

  35.甲、乙间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其房产一处赠与乙,并已做所有权移转登记,2个月后,乙与甲发生争执,将甲打伤致死。下列说明正确的是 ( )

  D.甲的继承人应当在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后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36.简述债权让与的限制。

  40.甲公司与乙公司予2004年6月1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3000套汽车轮胎,每套汽车轮胎的单价1000元,6月22日交货,乙公司负责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6月13日在火车站发出了该3000套汽车轮胎。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6月15日传真告知乙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另寻买家,于6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了该3000套汽车轮胎的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3000套托运中的汽车轮胎,每套单价950元,丙公司于合同订立时向乙公司支付l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过程中于6月19日遇上泥石流,致使900套托运中的汽车轮胎毁损。丙公司于6月 22日收到2100套完好无损的汽车轮胎后,以其未能如约收到3000套汽车轮胎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在乙与丙的买卖合同中,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3)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简述其理由。

  41.甲装载一车水果路经王村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甲在事发后未作任何处理,驾车而去。不久,村民乙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触电致伤。经查该线路是由王村村委会在1997年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电线的漏电保护器与电表是由丙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但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

  36.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让与应当受到限制:其一,依其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如雇佣等不得让与。其二,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等不得让与。其三,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当事人不得让与,让与行为无效。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几种形式。

  ①公证遗嘱,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形式,它具有最高的证明力。

  ②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为书写形成的遗嘱。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和其他公证人、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④录音遗嘱,是通过录音设备,由遗嘱人表达其死后财产处理的意思的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⑤口头遗嘱,指遗嘱人用口头形式对其死后财产的处理情况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39.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通常情况下,交付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的时间,通常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定。法律或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时,一般以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其一,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到预定地点,由买受人验收后即为交付;其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其三,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其四,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其五,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理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②标的物风险负担。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归属。风险负担移转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准。标的物交付前,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负担移转于买受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一方给付迟延的,应负担迟延中发生的风险。

  40.(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乙公司不构成违约。乙公司未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免除责任。

  (3)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以担保当事人履约为目的的定金与违约金作用相同,两者不能并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

  41.(1)司机甲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对乙所受损害有过错,应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王村村委会在架设线路时未达到规定高度,构成特殊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公司未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漏电保护器丢失的情况下还继续供电,构成高度危险责任。

  (2)本案被告司机甲、王村村委会以及丙供电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是基于共同过错产生,而三被告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因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其行为的过错大小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