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药品的经营与使用管理(30分)
药品经营许可制度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药品管理法》规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4)《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的设置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提示: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3)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4)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5)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
(6)具有符合《GSP》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条件。
3.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条件(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
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经过资格认定药学技术人员 |
质量负责人 |
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 |
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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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药品的经营与使用管理(30分)
药品经营许可制度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药品管理法》规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4)《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的设置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提示: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3)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4)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5)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GSP》方面的信息;
(6)具有符合《GSP》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条件。
3.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条件(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
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经过资格认定药学技术人员 |
质量负责人 |
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 |
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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