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形

  ①它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③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的发生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其后果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免除责任。

  (四)艰难情形――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①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②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③事件不能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④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注:艰难情形通常和长期合同相关,而且只与未完成的履行相关。

  1.定义――合同的转让又称为合同的让与,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3)不仅涉及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还涉及受让方与原合同另一方的关系。

  3.分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1.法律一般不允许任意转让的合同权利有:

  (1)合同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如:信托权利、表演或出版权利、受聘权利等;

  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要求经过债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