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最基本的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是具有运输承揽性质的航次租船。

  3、承租人负责完成货物的组织、支付运费及支付相关的费用。

  4、船舶出租人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配备和管理船员。

  5、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船舶资本费用、固定营运费用和可变营运费用。

  6、船舶出租人出租船舶或部分舱位,按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或整船舱位包干计收运费。

  1、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责船舶营运中的可变费用。

  5、船舶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的长短和商定的租金率计收。

  6、租给中往往订有有关交船和还船以及停租的规定。

  1、包运租船合同中一般不确定某一船舶,仅规定租船船舶的船级、船龄和其技术规范等。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运输货物的总运量及船舶的航次周期所需时间。

  3、货物主要是运量较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货。承租人通常是货物贸易量较大的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型国际石油公司。

  4、航次中所产生的航行时间延误风险由船舶出租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内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与航次租船相同,一般是通过合同中的“滞期条款”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约定的运费费率计收,通常采用航次结算。

  3、承租人以承运人身份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包括船期延误、修理等。

  4、承租人负担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的全部固定及变动成本。

  5、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物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