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将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2000元。

  列入自治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适当倾斜,但倾斜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0%。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凭个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申领。有条件的盟市可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开通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平台经办业务。

  (三)经办机构按月依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必须通过本地区人社部门网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并在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内标识该职工已领取职业(工种)及等级的技能提升补贴等相关信息。

  (一)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二)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自治区予以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财政补贴。

  (一)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由统筹地区具体组织实施。要做实做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都能享受补贴政策。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查询系统。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

  (四)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动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清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在清单之外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把好政策宣传好。要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使企业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方便快捷地申领补贴。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和纠正负面信息,加强对政策的正面引导。

  (六)统筹地区要制定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防冒领、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防范廉洁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统筹地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