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在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参保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的月底)。

  失业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企业职工,其在省外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同时,请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构负责核对。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上述规定材料,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以及查核该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情况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由经办机构负责查核其在原参保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情况。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在办理转移资料中注明转移人是否申请和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真实信息。

  (四)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并按规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可尝试统筹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提升技能补贴,实现一个窗口集中受理,按职能审核,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经办效率。各地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受理、审核和补贴发放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一)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我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按该补贴标准执行。

  (一)凡符合本文申领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为确保核发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杜绝乱开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口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买卖、重复申领补贴等行为,保证基金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经错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之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参保地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均在省外的。

  (二)参保地在省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机构在省内的。

  (三)本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申领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

  (四)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范围内的。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省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迈进,推进我省制造业强省建设,为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核发质量。全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核实参保时间、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重复申领骗取补贴。要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