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 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