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l0-59】甲公司2010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l5 5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令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 000 000元,职工福利费300 000元工会经费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00 000元,经审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l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一是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

  二是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税收滞纳金。

  【例l0-60】承例10-59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400 000元,年未数为500 00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250 000元,年未数为2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