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许多会计人对这一问题心中也有疑惑。可惜提问只涉及了购买购物卡的一方,另一方呢,商家该如何对购物卡记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样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所以依旧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下面我们分别站在购买方与销售方的角度来分析购物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对买家而言,购买购物卡只是取得了提货的权利,并非真正消费,其本质是预付账款,实际消费之前是应作债权核算。

  购买购物卡时或许能从超市全额取得办公用品名目的发票,但这只是形式,并不代表费用的实质。因此,会计记账时直接记作“办公用品费”是不恰当的。特别是当金额较大时或取得增值税专票时,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如果购物卡是公司内部使用,行政部门用作办公用品采购,记为“办公用品费”是合适的。如果购物卡用于给员工发放福利,这时需记作“职工福利费”,且需并入员工薪酬代扣代缴个税。

  现实中,很多企业购进购物卡后用于对外送礼。如果这一目的是明确的,送购物卡与送礼品本质上没有区别,这时购物卡支出需记作“业务招待费”。根据现有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送礼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名义上该项个人所得税需由收礼人支付,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企业代付。企业代付的这部分个税不属于正当的经营活动支出,因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销售方而言,出售购物卡不代表真正实现了收入。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显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要件。销售购物卡收到的款项本质是预收账款。因此商家销售购物卡时会计应记作“预收账款”,待购物卡实际消费时再结转为收入。

  再一个问题就是,购物卡销售后,商家一般要同步开出发票。这就造成了商家开票时间与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此时纳税时间该如何确定,历来都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另一种观点认为,货物实际发出时间才是纳税时间。

  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税务为了方便管理,不以商家开具发票的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金额申报纳税。因为购物卡在出售时就收到了款项,自然也要同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