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我市实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实行学分制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9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中华考试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中华考试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