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如何做好有关科目的衔接,实现新旧会计制度平稳过渡,目前已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焦点,为此,现就有关衔接问题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是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如何转换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1)。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三是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 核算基础进行调整(如何转换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1)。

  一是“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如何转换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1)。

  二是“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如何转换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1)。

  三是“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如何转换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1)。

  四是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间的新旧转换。年初无余额,在新旧转换时,单位无需对此类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一是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

  二是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 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一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 2018 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 2018 年12 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一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 2018 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 2018 年12 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